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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1-01-15 08:14 | 来源:本网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73号)精神,合理引导适宜的医保药品门诊使用,避免为获得医保报销待遇而选择住院治疗,结合我省实际,起草《关于部分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通知》,现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一是《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73号)明确“各地医保部门要科学测算、周密组织,在确保基金安全和药品合理使用的前提下,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支付方式。对适于门诊治疗、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谈判药品,可根据基金收支情况,通过纳入门诊特殊病种保障、探索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减轻患者负担”。二是2020年我省医疗保障工作要点“探索部分国家谈判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政策”要求。
  二、主要内容
  《通知》由五个部分组成。
  (一)确定适用范围。第一批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医保药品从国家谈判药品中进行遴选,并遵循以下原则:适于在门诊使用、使用周期较长或规范治疗年度总费用较高、适应症为我省现行统一发布的门诊特殊病种未覆盖的药品、为治疗用药。
  (二)医保待遇标准。
  一是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医保药品,执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度规定的通知》(闽医保〔2020〕69号)规定的医保支付标准。二是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医保药品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职工80%,城乡居民60%,封顶线与当地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封顶线共用。三是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未按参保地规定自行转外就医的,各统筹区可按当地规定调整支付待遇。
  (三)做好政策衔接。一是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医保药品,若各统筹区现行医保待遇已保障到位的,可选择原有待遇模式进行保障。二是未列入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国家谈判药品,但已有门诊特殊病种保障的,因部分门诊特殊病种封顶线低,待遇明显保障不到位的,各统筹区可在原有门诊特殊病种待遇基础上,结合基金收支情况,通过调整封顶线进行保障。三是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医保药品费用,可参照门诊特殊病种费用,符合大病保险支付政策、医疗救助政策以及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四是门诊特殊病种“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用药范围增加“XV03AE高血钾和高磷血症治疗药”。五是列入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医保药品,根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我省门诊特殊病种和普通门诊政策变化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四)加强用药管理。一是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医保药品,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定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二是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医保药品使用的监测,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实现规范上传诊疗相关信息,促进单列门诊统筹支付药品规范、合理使用。
  (五)执行时间。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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